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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EB2/EB3绿卡后,雇员还需要在担保雇主那里工作多久?

很多通过就业担保(EB2/EB3)拿到绿卡的申请人经常问庞律师,在绿卡签发后,他们必须在担保雇主那里工作多久。虽然对这个问题,可以以“没有具体最短期限”简短回答此问题。但是,移民法要求,在提交EB2/EB3的绿卡申请时,必须有证据表明雇主和雇员都有意让移民雇员在获批绿卡时无限期地在担保职位上工作。有时候,拿到绿卡后迅速跳槽,可能会给雇员带来麻烦。为什么这么说呢?

移民法要求:有意提供一个真实的未来“长期”职位

对EB2/EB3的申请而言,移民法要求雇主承诺一旦绿卡获批,就会提供一个未来长期全职职位给被担保雇员。有意思的是,尽管移民法规定中有“长期”一词,却未规定被担保员工必须在职位上工作的具体时间。相反,这个词按法律字面要求,指的是雇主和雇员是否打算无限期待在该职位上。也就是说,该职位没有固定终止日期(例如,某些合约职位)。实际上,美国就业市场大多数都是签订自由雇佣合约,这意味着雇主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解雇雇员,甚至不需要任何理由。同样,雇员也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离职。该劳工法平等适用于美国有身份的工人和新移民工人。所以,简单地说,移民法并未强制规定被担保移民雇员在拿到绿卡后须为担保雇主固定工作多久。

这是不是意味着,雇员拿到绿卡后可以短时间马上跳槽?

回答这个问题,答案是,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如上所述,EB2/EB3申请过程中,须有证据表明雇员在拿到绿卡时,真的有意为雇主在担保职位上全职工作。虽然法律并未规定雇员在跳槽前的最低工作期限,但也有一些相关因素值得考虑。

●在拿到绿卡前,被担保雇员是否有为雇主工作过?若有,那工作了多久?

●拿到绿卡后,为担保雇主工作了多长时间?

●雇佣关系终止的原因是什么?例如,雇主是否因非雇员可控因素(如业务亏损,破产,重组或收购,搬迁等)而终止雇佣关系?或者说员工是否已离职,若是,原因是什么?

最后必须明确的是,雇主和雇员都心怀诚意,打算在绿卡获批后,将雇员无限期地安排在该雇主的担保职位上。但考虑到就业担保绿卡申请通常需要花费多年时间,有时甚至是数十年时间,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发生变化以及雇佣关系在某个时刻终止的情况并不罕见。对那些在绿卡获批后不久就终止雇佣关系的案例,美国移民局可能会进行逐案具体分析,以查明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若认定绿卡错误获批或在此过程中存在欺诈,移民法赋予美国移民局,有权在绿卡签发后5年内撤销绿卡。

关于I-485J和流动规则

美国移民法INA第204(j)节(通常称为I-485J)中工作可流动影响的依据,是分析该问题的另一个转折。考虑到通过就业担保获批绿卡的所需时长,国会颁布了第204(j)条,让雇员走完绿卡流程后,能在接受新工作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一般而言,一旦个人I-485调整身份的申请等待了至少180天,他们就可以接受新工作,新工作可以来自于同一雇主、新雇主甚至是自己,只要新职位与相关I-140(担保职位)中提供的工作“相同或相似”。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移民法实际上允许个人在获得绿卡之前更换雇主。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是要仔细分析两个职位之间的相似性,以确保职位足够相似,满足法条中的流动性规定。所以,简单地理解,如果一个雇员,在通过EB2/EB3拿到绿卡后,如果在担保绿卡申请的雇主那里继续工作满180天,那么,该雇主或雇员被移民局认为是EB2/EB3绿卡欺诈(Fraud)的风险会大大降低。

对美国公民身份的影响

多数情况下,美国移民局不会立刻发现被担保雇员已从担保雇主处离职,除非雇员在拥有绿卡五年以后,主动申请美国公民资格入籍美国。在入籍面谈时,移民官通常会仔细审查申请入籍的人的整个移民史,并审查个人是否通过工作担保合法获得绿卡。尽管太快离职的情况很少发生或者被重点关注的几率不是很高,但偶然发生这种情况时,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好,向移民官解释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都怀有极大诚意,打算一拿到绿卡就让雇员在担保职位上工作。若认定绿卡错误获批或在此过程中存在欺诈,那么移民官会拒绝入籍申请,甚至吊销申请人的绿卡,并且启动个人遣返程序(Deportation)。考虑到这个巨大的移民法律风险,庞律师在此提醒各位EB2/EB3绿卡申请人,特别是广大留学生朋友们,要慎重考虑是否选择在拿到绿卡以后,短时间立刻跳槽换雇主这个问题。

 

本文只是提供了一些普通的法律知识,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也不承担法律责任。碰到相类似的问题,我们建议您去咨询有经验的美国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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