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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EB1C
成功案例(EB1C 物流公司副总)
W先生就职于深圳一家国际物流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该公司总部成立于2014年美国洛杉矶。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张,逐步在美国芝加哥、纽约、LAX,中国的北京、上海、海南、深圳设立分部。

成功案例(EB1C 物流公司副总)

客户:W 先生

年龄:52岁

地区:深圳

 

W先生就职于深圳一家国际物流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该公司总部成立于2014年美国洛杉矶。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张,逐步在美国芝加哥、纽约、LAX,中国的北京、上海、海南、深圳设立分部。

 

由于其洛杉矶总部是我们律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客户,年初该公司的CEO找到我们,基于W先生在深圳子公司的出色的工作和领导能力,希望其能够转为洛杉矶总部效力,故想要为W先生办理EB1C申请。庞律师评估过深圳分公司以及W先生的个人情况后,认为符合办理EB1C的条件,故开始着手进行。

 

由于客户方平时比较忙,材料准备方面花了几个月的时间。8月底终于将案子准备完毕,提交至移民局了并申请了加急。9月18日收到了RFE,移民局要求提供解释深圳公司与北京公司的控股关系;说明美国公司人员数量为何在组织架构图中和税表Tax Record上的不一致;以及要求提供近一年的Tax Return。

 

庞律师及团队根据移民官的质疑与公司负责人开会沟通,随后W先生和公司相关负责人根据律师的指导一一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上律师在回复信中的解释说明,11月初我们提交RFE的回复材料,11月21日收到批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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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EB1C地产投资集团)
H先生是国内一家地产投资集团的创始人及董事长。公司深耕地产行业11年,是一家以实业化投资发展为核心的国际化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设在中国中部中心城市湖北武汉,香港为集团海外发展总部,在北京、安徽、美国洛杉矶分别设立了集团子公司、分公司。

成功案例(EB1C地产投资集团)

客户:H先生

年龄:50+岁

地区:湖北武汉

 

H先生是国内一家地产投资集团的创始人及董事长。公司深耕地产行业11年,是一家以实业化投资发展为核心的国际化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设在中国中部中心城市湖北武汉,香港为集团海外发展总部,在北京、安徽、美国洛杉矶分别设立了集团子公司、分公司。


早在2014年,作为第一批进军美国市场的中国民营企业,该集团在国际舞台展露头角。美国公司在寻找合适的开发项目的同时,加大力度寻找和跟踪持有出租物业的项目,力争全方面为集团取得优质项目以及占领市场。


H先生作为集团公司的董事长,2021年已拿到L1A签证,并持续监督管理集团的美国业务运营发展。为了能更方便管理中美两边的公司,H先生决定提交EB1C移民申请。


庞律师团队根据之前的L1A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准备了EB1C需要更新的材料清单。客户按材料准备后,我们发现过去一年由于疫情原因,美国子公司的报税为负数,故建议提供更多的财力证明。客户积极配合,提供了其他分公司、子公司的税表,以及银行账户有始终有几百万美元的财力证明。


3月底,我们给客户提交了EB1C的申请,并申请加急,4月18日收到移民局批准的通知。客户的EB1C案件在短短的20天内无补件批准,显示出移民局在审批EB1C案件的时间和效率,已经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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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EB1C 医药检测公司总经理)
L女士是我们L1A的老客户,国内公司主要从事诊断试剂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为了尽快解决全家的绿卡问题,在我们的指导下,L女士提供相关资料,2021年4月递交了其EB1C的移民申请。 经过近一年的等待,最终于2022年3月23日,在无补件的情况下,我们收到了移民局EB1C 的I-140的批准信。又因为目前EB1C绿卡是无排期的状态下,客人可以很快准备和递交I-485申请,最终取得全家的永久绿卡。

成功案例(EB1C 医药检测公司总经理)

客户:赖女士

年龄:33岁

地区:中国广东

L女士是我们L1A的老客户,国内公司主要从事诊断试剂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2018年7月,L女士来美国成立了公司,但一直未正式启动运营。2019年5月L女士入境美国后决定启动公司的业务发展,因为其小孩已经到了入学年纪,于是决定同时进行L1A的申请并安排小孩在美国就读小学。2019年10月4日首次获得批准。2020年初疫情爆发。受疫情影响,其公司一直无法招到合适的员工,公司的规模一直发展不起来。

因为她的L1A只有一年有效期,所以,虽然人员招聘工作不理想,还是在2020年9月递交L1A延期申请。 移民局以公司未达成至少两层的组织架构为由,认为L女士不符合高管的定义,拒绝了其L1A延期申请。

针对这个情况,我们建议L女士还是要客服疫情招工困难和发展业务不便等不利因素,尽量搭建符合高管的组织架构。L女士听从了我们的建议,在疫情期间努力招聘,于2020年底搭建起了符合高管的组织架构,并回国重新申请L1。

另外,为了尽快解决全家的绿卡问题,在我们的指导下,L女士提供相关资料,2021年4月递交了其EB1C的移民申请。 经过近一年的等待,最终于2022年3月23日,在无补件的情况下,我们收到了移民局EB1C 的I-140的批准信。又因为目前EB1C绿卡是无排期的状态下,客人可以很快准备和递交I-485申请,最终取得全家的永久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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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EB-1C 跨国高管绿卡)
申请人是中国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其中国公司在美国成立分公司,并且已经正式运营超过了一年时间。鉴于申请人国内公司的实力,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担任高管职位长久的时间和充实的高管资质和成就,律师决定直接给申请人申请EB1C跨国高管绿卡,直接跳过了通常的L1A的跨国高管的工作签证。

申请人:W 先生

申请类型 : EB1C

年龄:45+

地区:北京

申请人是中国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其中国公司在美国成立分公司,并且已经正式运营超过了一年时间。鉴于申请人国内公司的实力,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担任高管职位长久的时间和充实的高管资质和成就,律师决定直接给申请人申请EB1C跨国高管绿卡,直接跳过了通常的L1A的跨国高管的工作签证。

EB1C 申请在递交几个月后,收到了移民局的补件。补件信中质疑了美国公司的财务实力。经过律师的仔细翻查和核对,主要原因是递交的美国公司税表中,因为会计的疏忽造成公司资产是负值。 针对这个补件信质疑,律师建议客人有针对性地采取一整套完整的补件策略:一是提供母公司资产雄厚的证据,二是提供母公司持续往美国公司增资的证据,三是提供美国公司的百万美元级别的合同,四是提交美国公司新年度的正确的税表。

对于补件的另一个质疑:美国公司的雇员情况和高管职责,律师出具了详细的解释信和证据,证明公司依据加州法律已经将原来雇佣的1099工作人员,转成了W2的正式公司雇员,并出具了中层经理的资质和分工职责。

详实的补件材料提交之后,最终这个案子有惊无险,顺利得到了移民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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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EB-1C I-140)
律师提供了详实的证据证明了W女士在中美两个公司的高管职责。同时提供了公司的解释信对移民官做合情合理的解释和并提供充分证据体现W 女士在疫情期间如何作为幼儿园的领导人克服困难,领导幼儿园逐步走向正轨。W女士的EB-1C在补件回复三个多月后,收到了批准通知。

成功案例(EB-1C I-140)

申请公司行业:幼儿园

EB-1C受益人: W女士,园长

 

W女士的EB-1C提交是在2020年10月份。W 女士是以L1A的身份在美国。她的EB-1C的申请几乎是和L1A延期同时进行。申请提交之时,当时正值Covid-19 疫情严重期间,美国很多地区实行lockdown居家隔离政策,公司企业受到很大影响。W女士的幼儿园行业首当其中收到了疫情的冲击,在2020年 3-5月,需要按照政府抗疫要求,短暂关闭3个月。 为此,EB-1C的申请没有加急处理。同时律师决定 L1A的延期也不加急,为公司争取时间恢复正常运营。

 

2021年2月W女士的EB-1C收到了补件要求。除了EB-1C通常的证明高管职责的补件要求,移民官还质疑了W女士的工资。 因为在疫情期间成本加大而公司的收入减少,为了维持幼儿园的持续经营,W女士在2020年有一段时间,和其他员工一起,自降了工资。

 

在补件回复中,律师提供了详实的证据证明了W女士在中美两个公司的高管职责。同时提供了公司的解释信对移民官做合情合理的解释和并提供充分证据体现W 女士在疫情期间如何作为幼儿园的领导人克服困难,领导幼儿园逐步走向正轨。

 

EB-1C补件回复没有多久,W女士先收到了L1A延期的批准,暂时不用为身份担忧,安心领导她的幼儿园在美国发展业务。随着疫情的减缓,W女士的幼儿园事业蒸蒸日上,需要不断招聘新的老师。 W女士的EB-1C在补件回复三个多月后,收到了批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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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EB1C 国内某实业总经理)
S女士是中国深圳某实业公司的产品总监,2017年母公司收购了美国一家保健品生产制造公司。2018年S女士被母公司派至加拿大子公司兼任市场总监。由于其的出色管理能力,2019年母公司安排S女士担任美国关联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管理17名员工,以及美国公司的产品推广和市场扩张等业务。

成功案例

(EB1C 国内某实业总经理)

案件类型:国内公司收购美国生产制造公司为其总经理办理EB1C

客户:S女士

国内职位:产品总监

年龄:39岁

地区:广东深圳

 

S女士是中国深圳某实业公司的产品总监,2017年母公司收购了美国一家保健品生产制造公司。2018年S女士被母公司派至加拿大子公司兼任市场总监。由于其的出色管理能力,2019年母公司安排S女士担任美国关联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管理17名员工,以及美国公司的产品推广和市场扩张等业务。

 

2020年9月公司委托我们办理S女士的EB1C申请,希望S女士能安心全权负责该公司。经过律师的精心准备,我们向移民局充分论述了S女士在国内公司的工作职责和美国公司的工作职责,完全符合EB1C关于高管的定义。我们还提供了完整的收购证据资料,证明了三家公司的关系,符合关联公司关系。我们还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资料,证明就算是疫情期间,美国公司还是运营正常,效益良好。

 

移民局2020年9月8日收到EB1C申请,12月8日三个月无补件,一次通过了S女士的EB1C绿卡申请。因为目前EB1C的排期已经到达2020年11月1日(基本无排期),客户的EB1C的I-140获批,也就意味着我们立刻可以开始提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给客户申请十年期的永久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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