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庞飞律师事务所
中国直拨美国电话 950-404-68179  英文站点 English
%E7%9F%A5%E8%AF%86%E4%BA%A7%E6%9D%83

商标


商标最主要的目的是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便于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以确保所买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稳定统一的质量保证。为了确定产品的来源,商标必须能用来把自己的产品和别人的产品区别开,防止别人的产品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比如国产的老字号“茅台”酒,“全聚德”烤鸭店,国外公司的“可口可乐”饮料,“奔驰”汽车。一旦消费者看到这些商标,他们会立即联系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质量保证。这样的商标就获得了品牌价值,也就是与商标相关的商业价值。一个企业要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不断维护其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才能慢慢建立良好的商标形象。

中国和美国商标注册最大的不同

中国商标法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原则(First to file),商标权的取得是依据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申请获取。简而言之,谁先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谁先获得商标权。

与中国商标法不同的是,美国商标法实行的是商标使用原则 (First to use)。美国商标法认为,商标是商业买卖中用来识别货物或服务来源的,其目的在于防止顾客对货物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以保护买方和卖方双方的利益。商标权的获取是基于商业活动的。没有商业买卖,商标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商标永远都是与商品货物和买卖联系在一起的。正因为商标的存在意义在于它的使用,美国商标法认为,先使用人应该获得商标权。所以,美国商标的取得是以谁先使用为判断标准的。在美国,已经使用的商标但尚未注册也可以受到州内的普通法保护。但美国商标法也提供联邦注册保护。

为什么要在美国注册商标

既然美国律法规定以商标的实际使用先后来确定商标的使用权。那么为什么还要花钱费劲注册商标呢?简单的说,商标的保护是地域性的,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商标只是在该国家受到保护,比如,在中国已经注册的商标,不一定就想当然地认为一定会在美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如果不及时在美国注册自己的商标,即使在中国已经是驰名商标,仍然很容易在美国被别人抢注。美国是世界上最重视商标保护的国家,也是拥有注册商标最多的国家之一,它的商标保护制度如原产地、驰名商标、商标的海关保护制度等,被全世界许多国家所借鉴。

在美国注册商标还有很多其他好处:

  • 商标注册可以告知公众,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所有权;

  • 美国法律规定,注册人有权在整个美国使用已申请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并享有专有权;

  • 在商标权的纠纷案件中,商标注册人更容易胜诉并获得更多的赔偿;

  • 可以向联邦法院主动提出商标侵权的控诉;

  • 注册人可以凭借注册商标的记录申请海关边境保护(CBP)服务防止美国以外侵权商品的进口;

  • 根据维也纳合约,在美国注册商标后,可以在其他条约国获得该商标在注册商品和服务上的优先权。

  • 注册商标实际上是信誉好的企业的无形资产,美国允许出让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注册商标拥有者可以通过这种手段获利。

为什么应尽早在美国注册商标?

有很多原因促使申请者尽早在美国注册商标。在这里只谈一个绝大多数人还没意识到的,与汉字的结构有直接联系的原因。汉字是象形文字,重其形象而不重发音。故在汉字中同音不同意的字和词非常多。但是当您注册英文文字商标时,绝大多数的情况是注册您商标的汉语拼音。这样,注册一个汉语拼音的商标将同时屏蔽掉所有与其同音的其他汉语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权力。

可以在美国直接提交中文商标吗?

中文商标可以在美国提交申请,但是申请人需要提供构成该商标的每一个中文字的读音以及相应的英文翻译。比如,庞律师就曾为洛杉矶特别流行的一家川菜馆“滋味成都”向美国商标及专利局递交其中文商标的申请。

“TM”, “SM”或者 “?” 标志有什么区别?

如果要申明对该商标的使用权,可以加“TM”商品标记或者“SM”服务标记在商标旁边,无需注册。但如果想加“?”标记,则必须在商标注册申请被批准以后才能使用。

商标的形式

根据美国法律的定义,商标是指一个单词,短语,符号,设计或者他们的结合,用于识别和区分一个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根据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USPTO)的规定,注册商标有两种形式:

  1.标准文字形式(Standard Characters)

        所谓标准文字是指注册商标只包括单词,字母,数字或者他们的结合。而对他们的字体,大小,颜色没有任何特别规定,也不包含任何设计的成分。

        标准文字形式可以为申请者提供最宽泛的使用权,即无论以什么形式使用这些标准文字都可以。为了使商标受保护的范围更广,我们通常会建议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声明该商标为普通字体,即不声明保护任何颜色、大小、字体。这里所说的普通字体,通常指TIMES NEW ROMAR 或ARIAL。

  2.图案形式

        与标准文字形式不同,图案形式是指你希望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一定的设计,或者是具有特定形态的单词或字母。图案形式商标会有黑白和彩色两种形式。商标如果为彩色,需要具体说明每个部分的颜色。如果商标为灰色,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认定该商标为彩色商标。另外,美国专利商标局对提供的商标图样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不能有任何模糊感。由于美国商标申请大多采用电子提交的方式,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供图片格式的商标图样(如:jpg格式),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图片格式的像素也有要求,不能小于250像素大于944像素。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商标申请时只能使用其中的一种,即使用标准文字就不能使用设计形式,不能将两者综合使用在一个注册商标中。

商品及服务的分类

和中国的商标法相似,注册商标的独断使用权仅仅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这个范围就是注册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比如有人只注册了“Panda”餐馆,其他人还可以注册“Panda”牌香烟、Panda”牌汽车。因此,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明确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是非常重要的。

美国虽然遵循国际尼斯分类,但是其商品服务项目往往比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服务项目要求更加细化。比如,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是尼斯分类中规范的商品项目,但是该项商品在美国不能被接受,原因就在于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的范围太宽泛,不具体。如果要想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必须细化到“键盘、鼠标、调制解调器、扫描仪、打印机等等”。我们建议申请人在选择准备申请的商品/服务时,可以提供该商品/服务在行业内的通用名称,而不必刻板的按照中国商标局 出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提供的商品/服务名称来进行选择。

虽然美国不限制提交申请的商品/服务的个数,但是由于美国主张“使用”原则,因此申请人在选择商品/服务时一定要限定为确实在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 务,切不可认为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标保护的范围就越广,从而选择一些根本没有在生产销售或提供的服务。这样做很可能会导致整个商标被撤销。

美国注册商标的申请基础

所谓,商标的申请基础,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时商标在市场中所处的状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美国商标的注册申请有4种基础,分别是:

已经使用(use in commerce)

商标已在美国国内或对外贸易中使用的,就可依据“已经使用”作为基础提起申请。此类申请在一开始申请的时候就要提供出产品已经使用商标的证据,即要提供出该商标最早的使用时间和使用实样(specimens)。有效的实样可包括用在产品上的标签,包装和其他能反映出该商标被使用的实物的照片。若是服务商标,使用实样还可以是印有商标的名片、发票、公司信纸等等。这个申请程序比较简单,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确认没有异议后就可以颁发商标注册证,而不需要再补交其他材料。

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

如果申请人有真实的意愿打算在美国商业中使用商标,则可以用“意向使用”作为商标申请的基础。此类申请在最初申请时,只需提供申请书和商标要本,而暂时不需要提供商标使用的实样。只要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公告之前提供使用声明修正(Amendment to allege use)及实样或在公告期满USPTO颁布接收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后提供使用宣告(Statement of Use)及实样。这样,原来的“意向申请”就可转为“已经申请”,若无异议就可颁发注册证。如果申请人在此期间,还是来不及提供实样,可申请延期6个月, 共可延5次,不能超过三年,否则该商标注册就会被撤销。

国外注册(foreign registration)

针对申请人的相同商标已经在其他的国家注册成功,国外申请(foreign registration)为他们提供了基础,但必须达到以下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有真实(bona fide)的意图使用该商标并提交相应的确认申明。如果该确认申明未与商标申请一并提交,则该申明并须表明自商标申请提交日开始,申请人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

2.申请人的商标在自己国家已经注册并且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的证明,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等等证据。这些证明上必须表明申请人的名字,商标以及运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这些文件不以英文呈现,则还需要提供英文翻译。

3.如果证据表明在美国注册商标发布之前,申请人在自己国家的商标就会过期的,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明注册更新并且在美国发布商标之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如果这些文件不以英文呈现,则还需要提供英文翻译。

国外优先权(claim of priority)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一个国家递交申请的6个月内,在美国或其他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提交申请便可获得优先权,也就是在美国的申请日可以追溯到在另外一个国家的最初申请日。如果商标申请被最初申请的国家批准,那么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的申请也能相应地获得批准。此类申请有其很大的优越性,但同时也具有风险:如果国内商标注册成功,则美国也会相应的批准注册;如果国内申请被拒绝,那么美国的申请也会被拒绝。

满足下列条件可以使用国外优先(claim of priority),注意国外优先(claim of priority)并不是独立的申请基础:

1.国外优先(foreign priority)基础只能用于申请人在自己国家提交相同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六个月之内进行。

2.申请人必须提交在自己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的日期,序列号和国家或者证明该申请是上一个被拒绝或被放弃的申请的延续,并且上一个申请没有获得任何权利,也不会作为优先权的声明。

3.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有真实(bona fide)的意图使用该商标并提交相应的确认申明。如果该确认申明未与商标申请一并提交,则该申明并须表明自商标申请提交日开始,申请人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

4.在美国商标被批准公布或注册之前,申请人必须建立分别是正在使用(use in commerce),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国外申请(foreign registration)其中之一的基础。

无论通过哪种基础进行申请,其实围绕的问题都是“实际使用”,因此,无论期望通过哪种基础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越早将商标投入使用对申请人越为有利。

申请商标注册的程序和材料

正在使用(use in commerce)为申请基础的大概步骤:

提交申请

1.在专利商标局PTO的数据库中搜索,保证需要注册的商标不会和目前已经注册的或者正在使用中商标雷同。

2.根据申请商标目前的状态选择申请的基础。

3.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护照、营业执照(中、英文名称及地址)

  2)商品或服务项目(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3)商标图样:清晰商标图样,电子版LOGO(JPG格式)。注:若商标为彩色,请指定颜色,以后使用将按照指定颜色使用;若商标为黑白,以后可使用任意颜色

  4)一份《注册美国商标委托书》填写一个文字商标及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提交申请后

4.专利商标局PTO审查,审查后会得到两种结果:批准申请,公布商标;或者拒绝申请。

  如果商标局拒绝了申请,会给申请人发出拒信要求申请人在六个月内答复,如果申请人未按时答复,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如果申请人按时答复,如果符合了商标局的要求,商标会公布商标。

  如果依然不符合要求,商标局会再次发出拒信要求申请人在6个月内答复,如果申请人未按时答复,则该申请视为放弃。如果申请人按时答复且符合要求或者提出上述,商标局会公布商标。否则,申请人的上诉将被提交商标上诉委员会(TTAB)

5.在商标公布三个月内为异议期,如果没有异议提出或异议被驳回,商标注册完成。

注册完成后

6.商标注册使用6年到7年之间,申请人必须提交商标使用声明或者可谅解的不使用的声明,否则注册商标将被取消。

7.在商标注册后即将使用长达10年之前,申请人必须申请商标的使用权延期(renewal),宽限期为6个月,否则也会导致商标被取消。

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为基础申请的在上述步骤完成后,商标局会发放一个允许使用的通知,接到通知的六个月内,申请人可以:

1.申请延长最多达到30个月。

2.提交使用声明,在商标局审查使用声明后,如果获得批准,商标即完成注册。

3.如果在接到允许使用的通知后六个月内申请人没有回应则商标会被取消。

利用国外注册(foreign registration)基础的步骤和已经使用(use in commerce)基础申请基础大致相同,但商标局对申请人的资格提出下述要求:

1.商标的国外注册国必须和美国签订了相关的条约

2.国外注册的商标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必须和美国申请的商标以及将要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一致。

利用境外的优先权(foreign priority)进行注册申请的步骤和已经使用(use in commerce)大致相同,额外的步骤如下:

1.在国外注册申请提交后的六个月内在美国提交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

2.如果申请满足初步要求,商标局在大约一年内要求申请人提交国外商标注册证明,并且直到申请人提交该商标在国外的注册证明,才能进行下面的步骤。


庞飞律师事务所部分商标注册成功案例:

商标_meitu_1.jpg